(2017)陕04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巩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巩东。本院在执行刘国强与巩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义务6143元(含相关费用62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