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6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付诺、何智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诺,何智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6984号原告:付诺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何智博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告付诺为与被告何智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转让费尾款7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智博未到庭应诉。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付诺之夫张伟自2012年9月6日起承租案外人黄永东所有的位于宁波小港江南东路643号的店铺。该店铺因执行拍卖,承租期提前至2017年9月4日止届满。2016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该店铺(原为:语诺宠物)转让给被告使用,转让后现有的家电、宠物用品、宠物、会员卡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在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支付3万元,并于四个月后付清尾款10万元,租期至2017年9月。原告依约交铺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对于余款9万元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要求分24期偿还并加利息8000元,于2017年4月15日起每月偿还4083元。但被告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偿还了每期的4083元(共16332元)后,未再继续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店铺转让协议书》、承诺书(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以及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814号相关执行材料和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预期违约,现原告诉请其支付拖欠余款7万元少于实际欠款,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智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付诺店铺转让费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何智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志伟代书记员 邱凯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