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侯宪辉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侯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岩,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侯宪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锦州工务段锦州道口车间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侯宪辉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重新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债权为房屋分劈款XX元、住房公积金分劈款XX元、扣除基金回赎分劈款XX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侯宪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收入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于2017年10月25日扣划存款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岩XX元,余款为为被执行人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本院已累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岩XX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