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俊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俊明,弥永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102号申请人:马俊明,男,生于1969年9月25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弥永花,女,生于1967年4月3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代表人:刘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俊明、弥永花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7日经特邀调解员颜冲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马俊明、弥永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至马俊明个人账户内(中国农业银行章丘支行圣井分理处;卡号:6228480258876805270)。二、本次交通事故关于马俊明、弥永花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之间的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俊明、弥永花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特邀调解员颜冲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