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苏文庆与江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庆,江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1444号原告:苏文庆,男,汉族,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喊珍(又名江菡贞),女,汉族,住彭泽县。原告苏文庆与被告江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文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喊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文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日,被告江喊珍出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江喊珍还款付息,被告江喊珍却一直不还,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原告唯有依法主张权利。被告江喊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1、常住人口信息表2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2015年12月3日江菡贞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江喊珍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2017年10月16日向被告调查中,被告对借款没有异议,只是目前困难,无力偿还,且称“江菡贞”即江喊珍的曾用名。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喊珍曾用名江菡贞。2015年12月3日,被告江喊珍以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载明“今借到苏文庆人民币伍万元整(按月息1分计息)。借款人:江菡贞,2015.12.3.”。现原告向被告催款无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条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喊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文庆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江喊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