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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学兴诉王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兴,王解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562号原告:王学兴,男。被告:王解放,男。原告王学兴诉被告王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王学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学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学兴负担。审 判 长  任江霖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日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