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学兴诉王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兴,王解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562号原告:王学兴,男。被告:王解放,男。原告王学兴诉被告王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王学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学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学兴负担。审 判 长 任江霖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日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