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海东与建三XX成陶瓷燃具装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东,建三XX成陶瓷燃具装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42号申请人杨海东,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建三XX成陶瓷燃具装饰,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阳光小区*号楼**层*号。经营者尹忠华,男,汉族,黑龙江拜泉县永勤乡立功村居民,住建三江。申请人杨海东与被执行人建三XX成陶瓷燃具装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海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建三XX成陶瓷燃具装饰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建三江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特委托建三江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饶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巍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