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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腾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腾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腾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腾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陕0825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梁某某、腾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