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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886号原告: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魏某,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因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耀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