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与童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童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756号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街*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6206891-X法定代表人:叶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迪,该公司员工。被告:童宇君,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