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王志国、裴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王志国,裴金涛,崔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22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星,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志国,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裴金涛,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崔军,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被告王志国、裴金涛、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