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滇军、沙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滇军,沙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1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滇军,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无业。1993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7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4月15日刑满被释放。2017年7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沙沙,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打工者。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4月13日刑满被释放。2017年7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滇军、沙沙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滇军、沙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滇军、沙沙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由李滇军盗窃路边停放的京Q×××××号奥迪牌小轿车后视镜一副,沙沙望风。得手后二人来到电子六路,继续由李滇军盗窃路边停放的陕A×××××号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一副,沙沙望风。得手后,二人骑摩托车行驶至电子东街时,因形迹可疑被雁塔分局巡逻民警抓获,现场从摩托车储物箱内查获小轿车后视镜二副,从李滇军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作案工具和“取镜”贴条十四张。经鉴定,京Q×××××号奥迪牌小轿车后视镜价值2200元,陕A×××××号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价值5400元,共计7600元,破案后,被盗镜片已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滇军、沙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滇军、沙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滇军、沙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滇军、沙沙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由沙沙望风,李滇军盗窃路边停放的陕A×××××号奥迪牌小轿车后视镜一副,得手后二人来到电子六路,仍由沙沙望风,李滇军又盗窃路边停放的陕A×××××号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一副。得手后二人骑摩托车行驶至电子东街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现场从摩托车储物箱内查获小轿车后视镜二副,从李滇军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作案工具和“取镜”贴条十四张。经鉴定,奥迪牌小轿车后视镜价值2200元,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价值5400元,共计7600元,破案后,被盗镜片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螺丝刀、剪刀、签字笔、便签纸、记事贴、男士斜挎包等物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许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滇军、沙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滇军、沙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滇军、沙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沙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执行至2018年10月2日止)。二、被告人沙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2日止)。三、作案工具剪刀一把及螺丝刀、签字笔、便签纸、记事贴、男士斜挎包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穆 瑾人民陪审员 韦玉梅人民陪审员 任存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嘉打印:扈艳红校对:马文嘉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