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伟良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良,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6620号原告:徐伟良,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主要负责人:王伟宇,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伟良为与被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10月27日,徐伟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伟良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