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944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94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马,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吴开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58383元,该款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58383元,余款200000元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如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含未届履行期部分)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51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71元,由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已垫付,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权利人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以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诉讼费用计144571元。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144571元,执行费206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银行足额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查询回执、裁定书、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予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银行足额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丁启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虞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