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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述红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述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述红,女,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3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述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述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述红于2017年3月15日13时许,在其暂住地本市渝中区家中被民警捉获,民警在对该房屋进行搜查时,从室内茶几上摆放的“中华”牌铁盖烟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分别净重5.24克、0.88克、1.43克;查获海洛因一袋,净重0.79克;从室内电脑桌抽屉中搜出花色手包一个,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三袋,分别净重0.9克、0.87克、0.87克,查获净重0.18克的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净重0.66克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从电脑桌抽屉内还搜出紫色铁盒一个,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分别净重12.85克、12.3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述红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姚述红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张某某将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出租给被告人姚述红。2017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当日13时许,在上述租住地将被告人姚述红捉获,民警从姚述红住处茶几上摆放的“中华”牌铁盖烟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分别净重5.24克、0.88克、1.43克;查获海洛因一袋,净重0.79克。后民警用姚述红放在床上的粉色手包中的钥匙打开室内电脑桌抽屉,从抽屉中搜出花色手包一个、紫色铁盒一个、黄色花纹钱夹一个等物品,从花色手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三袋,分别净重0.9克、0.87克、0.87克,查获净重0.18克的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净重0.66克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从紫色铁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分别净重12.85克、12.30克;从黄色花纹钱夹中搜出现金17,000元。同时从房间中还搜出冰壶、锡箔纸、电子秤、透明小塑料袋。另查明,因被告人姚述红辩称17,000元现金是自己打工的收入,公安机关已将该笔现金退还姚述红。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述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钥匙、手包、电脑桌抽屉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见证人情况说明、吸毒成瘾认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现场搜查、提取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杨某、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姚述红的陈述、涉案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述红明知甲海洛因、基苯丙胺及其片剂是毒品而持有共计36.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姚述红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述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二、对本案所涉毒品甲基苯丙胺35.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84克、海洛因0.79克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渝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沛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