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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庆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967号原告:郭庆,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0245628G。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原告郭庆与被告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郭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郭庆负担。审判员 石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