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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尚球与被执行人陈立志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球,陈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尚球,男,194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被执行人:陈立志,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尚球与被执行人陈立志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尚球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75198元。本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陈立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多次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立志银行存款共计84779.69元交给申请执行人陈尚球。现因被执行人陈立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尚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稳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