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尚球与被执行人陈立志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球,陈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尚球,男,194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被执行人:陈立志,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尚球与被执行人陈立志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尚球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75198元。本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陈立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多次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立志银行存款共计84779.69元交给申请执行人陈尚球。现因被执行人陈立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尚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稳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