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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东、蔡满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东,蔡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红,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东,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满华,女,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东、蔡满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6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