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子玉与李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玉,李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3085号原告:赵子玉,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4年5月27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波波,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玉诉被告李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子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香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