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与陈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陈明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334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临河街5018号。法定代表人:宋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月,男,汉族,1988年3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诉被告陈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