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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福峰诉林甸县住建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峰,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行赔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王福峰因诉被上诉人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福峰、被上诉人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副局长孟祥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原告王福峰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王福峰在原审庭审中已经当庭撤回了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在裁定中对王福峰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审原告王福峰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予以撤销,其提出的第三项、第五项到第七项赔偿请求,亦已在本院审理的(2015)庆行初字第138号案件中提出相同的赔偿请求并已被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故王福峰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第五至七项诉讼请求属重复起诉。本案原审原告王福峰提出的第四项诉讼请求,系林源加油站与林甸县经济计划局签署协议书的赔偿请求,因该行为不是本案原审被告实施,王福峰所诉主体不当,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福峰的起诉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许维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