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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于徐岚与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阁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岚,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3419号原告:徐岚,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TODDWANEK,具体身份不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徐岚与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阁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岚、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福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福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990元,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告在淘宝网天猫商城向被告万福阁公司购买书架三组,支付货款人民币7330元。商品送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万福阁公司对该商品存在伪造产地、作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遂向万福阁公司提出退款退货,遭到拒绝。原告将情况告知天猫公司要求其停止支付货款,天猫公司不顾原告多次维权请求,于2017年6月19日将原告的货款支付给万福阁公司。原告认为两被告严重损害其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共计21990元的赔偿,遂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求。万福阁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天猫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万福阁公司存在伪造产地、虚假宣传的行为;2、天猫公司在原告未提供有效凭证证明万福阁公司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做了相应调解工作,尽到了相关义务;3、天猫公司只为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不是合同相对方,也提供了商家相关真实资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岚通过淘宝账号“天堂的笑脸2010”的名义于2016年10月15日在天猫网络平台购买万福阁公司以“ashley家居旗舰店”名义销售的三台书柜,价款7330元。万福阁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该产品产地为“中国昆山”,精选实木贴面、久用不变形。后万福阁公司以“ashley家居旗舰店”的名义通过速递运输的方式向徐岚交付了该书柜。徐岚在收到书柜后,发现该书柜标签上产地为“越南制造”,认为商品宣传信息产地与实际产地不一致,遂向天猫公司提起退款申请,要求退款不退货,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协调,天猫公司认为徐岚未提供有效凭证,交易系统自动关闭而确认收货,平台将货款支付给万福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天猫公司提供了万福阁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及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以上事实,有徐岚提供的“ashley家居旗舰店”产品宣传网页截图两张、产品标签截图两张、订单网页截图一份,天猫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涉案卖家和买家信息、订单详情、交易日志、(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6630号公证书、涉案卖家营业执照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据。徐岚提交的书架严重变形的照片,因未经鉴定,无法确定系人为或是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徐岚与万福阁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争议焦点为:1、万福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天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焦点1,万福阁公司销售的书柜在网络上使用“产地:中国昆山”等宣传用语,但该书柜实际标签为“越南制造”,商品宣传产地和商品实际产地明显不符,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万福阁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万福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徐岚要求万福阁公司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21990元(7330元×3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焦点2,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订单中显示了商家的真实信息,包括商家的营业执照、地址和联系方式,天猫公司在诉讼中也提供了涉案商家的营业执照、地址和联系方式。徐岚并无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卖家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徐岚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万福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岚支付赔偿款21990元;二、驳回徐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娄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耿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