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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笑玲与胡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笑玲,胡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391号原告:林笑玲,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胡智敏,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林笑玲与被告胡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笑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2009年相识的好朋友。201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称借款用于治疗自己的脑部肿瘤及父亲的肺癌,并承诺很快就会归还。原告把款项转账至被告银行帐户62×××19。2016年3月,被告现金归还借款1000元。2017年5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以明确借款事实。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借款。被告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借条一份、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两份。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9转账10000元及6000元。被告曾还款1000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5000元。因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8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直至本案庭审结束,被告仍未能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0元,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智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笑玲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在年利率6%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原告林笑玲已预交,由被告胡智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