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贾巴拉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巴拉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95号罪犯贾巴拉日,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彝族,初识字,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贾巴拉日于2011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34号裁定,因该犯在考核期内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予减刑。其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获得考核积分3204分。考核期自2014年9月起至2017年7月止获得考核积分3614分,兑换表扬6次。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巴拉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巴拉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