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宏君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君,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113行初138号原告王宏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冯江全,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兵,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海民,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宏君因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位于顺义区X的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的行为违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宏君、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兵、杨海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8月21日,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设置安装在顺义区X体育彩票投注站的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原告诉称:2017年8月21日星期一上午,被告对原告位于X村体育彩票投注站的灯箱进行强制拆除,拆除前未下达整改通知书。原告未见到任何通知、通告、广播等,被告拆除灯箱时采用剪断电线方式,遗留有10公分电线,未对电线末端进行防触电处理,导致电线铜芯暴露户外,随时会发生触电事故,属于安全隐患。对于此安全隐患,原告于当日拨打110报警,警察至X村委会监控中心调取当时执法拆除视频,确定为被告行为,让原告找政府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强制拆除原告设置安装于X村体育彩票投注站的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的行为违法。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1.2017年8月21日现场照片,证明当天上午休息,未接到任何通知、通告和整改通知,被强制拆除。拆除灯箱遗留未处理的裸露线头,属于安全隐患。2.2017年8月21日监控视频照片,证明录像显示现场有执法车辆,只有保安制服人员,未看见其他制服人员。3.2017年8月23日其他商户灯箱照片,证明同样问题其他商户也存在,明显执法不公。4.视频光盘及文字说明,证明执法部门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活动。5.关于郊北区开展新增竞彩升级店工作的通知,证明其中第2条建议配备LED屏属于体彩中心重点检查标准。6.2017年8月25日照片,证明被告造成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也未采取安全提示。7.北京市体彩实体销售渠道代销行为管理规范,证明第14-(5)条高频游戏灯箱在夜间打开,此灯箱(圆形)为体彩中心统一配发,统一悬挂。8.中国体彩网首页,证明中国体育彩票为公益事业,灯箱、LED屏宣传是公益广告。9.证人证言,证明销售员一直未接到整改通知、通告,只接到了清理堆物堆料的通知。10.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证明投注站为合法投注站。被告辩称:一、原告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灯箱的违法事实清楚。原告为经营体育彩票投注站,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违反规划设置户外灯箱。顺义区环境办向被告通报的《台账》中记录了原告违规设置户外灯箱的信息。经被告现场勘查,原告违规设置户外灯箱属实。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违规设置灯箱的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设置户外灯箱的行为,不符合规划。被告下属职能部门市容秩序管理科,其主要职责就是从事属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因此,强制拆除原告违规设置灯箱的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违规设置灯箱的行政行为已履行了相关执法程序。被告在对原告的查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等工作,在查明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原告违规设置的灯箱进行了拆除。被告已履行了相关执法程序。综上所述,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违规设置灯箱的行政行为,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进行的,该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照片(顺义区环境办台账),证明原告有违规设置广告的行为。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设置安装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的情况,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2、4、6、10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经营体育彩票投注站,被告强制拆除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及拆除后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因证人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5、7、8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顺义区X号经营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并在该投注站门外设置安装了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2017年8月21日,被告采用剪断电线的方式强制拆除上述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前,未通知原告到场,实施强制拆除时,原告未在现场,该投注站亦未开门经营。被告将拆除后的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放置在投注站门外大街上。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并不具有对本案所涉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但鉴于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已被强制拆除,故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违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镇人民政府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宏君位于顺义区X镇X村体育彩票投注站的LED电子显示屏和圆形广告小灯箱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