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同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所有丰田牌轿车的查封。另本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应解除对本案诉前保全案外人肖某某提供的担保房屋产籍档案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所有的丰田牌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本案诉前保全案外人肖某某提供的担保房屋产籍档案的查封。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0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锁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