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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申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申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59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申海,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申海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申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安申海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陌陂镇中心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街北路交叉口时,与行驶至该处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附载谷瑞贞)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谷瑞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申海驾车逃逸。经检验,安申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3mg/100ml。2017年9月27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7】第4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申海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谷瑞贞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安申海家属于2017年10月11日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安申海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安申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安申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及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现场照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安申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申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申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安申海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安申海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认罪、悔罪,法庭审理期间又主动缴纳罚金,经河南省社旗县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安申海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接纳其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安申海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申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