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守珍、张凤芝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珍,张凤芝,柳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696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珍,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凤芝,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柳凤芝,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王守珍、张凤芝与被执行人柳凤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王守珍、张凤芝与被执行人柳凤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王守珍、张凤芝申请撤回对(2015)柘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6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宋红伟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自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