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与高学兴、丁志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高学兴,丁志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564号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170749T。法定代表人:张守科,董事长。被告:高学兴,男,1973年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志翠,女,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学兴、丁志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