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与严兆成、蒋世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萍,严兆成,蒋世武,岳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2036号原告:张翠萍,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郑杰,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住额敏县。被告:严兆成,住额敏县。被告:蒋世武,住额敏县。被告:岳宝成,住额敏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翠萍与被告严兆成、蒋世武、岳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2280元(原告张翠萍已预交),由原告张翠萍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桂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