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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朱文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朱文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北端。法定代表人:符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文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2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诉称,虽然自己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北端,但是从2016年开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已经××至孟津县××雷河村。因此请求本院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0305民初27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朱文成辩称,上诉人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孟津县××雷河村,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虽诉称自己住所地已经××至孟津县××雷河村,但并无证据证明,且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洛阳市××西区。因此,原审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河龙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路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