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邹香莲、刘建华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香莲,刘建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379号原告:邹香莲,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刘建华,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创业大厦11楼。负责人:姜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鑫,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香莲、刘建华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秀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香莲、刘建华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邹香莲、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