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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卫星、沈秋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卫星,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崇阳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沈秋明,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崇阳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雷力兵,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初中文化,砖匠工,住崇阳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雅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汪卫星和沈秋明互相邀约开设“斗锅仔牛”赌博场,汪卫星联系其妹夫雷力兵,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在雷力兵位于天城镇义桐路2栋2单元6楼的家开设赌场。汪卫星和沈秋明在雷力兵同意后,便于4月2日晚,各自邀人赌博至4月6日晚11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汪卫星和沈秋明共开设赌场五天,每天参赌二十余人,总计八十余人,两人各自非法获利8900元。雷力兵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刘某、彭某、廖某、陈某、汪某2、姜某、邓理汗、郑中耿、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雷力兵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至4月6日,被告人汪卫星与沈秋明以每晚300元租用被告人雷力兵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义桐路2栋2单元6楼房屋开设“斗锅仔牛”赌场,每晚参赌人数10多人,4月6日晚上1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及参赌人员21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汪卫星与沈秋明开设赌场五天,分别非法获利8900元,被告人雷力兵非法获利12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被抓获归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某、彭某、廖某等18名参赌人员被行政拘留五日。3.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崇阳县公安局收缴赌资129130元。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雷力兵的基本情况。5.证人郑某、邹某、沈某、汪某1等21人的证言:2017年4月6日晚上,郑某、邹某、沈某、汪某1等21人在天城镇义桐路2栋2单元6楼雷力兵家参赌被当场抓获。6.被告人汪卫星供述:2017年4月2日至4月6日,我和沈秋明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用雷力兵位于天城镇义桐路2栋2单元6楼的房屋开设“斗锅仔牛”赌场,每天参赌十多人,有时二十余人,两人各自非法获利8900元。7.被告人沈秋明供述:2017年4月2日至4月6日,我和汪卫星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用雷力兵位于天城镇义桐路2栋2单元6楼的房屋开设“斗锅仔牛”赌场,每天参赌十多人,有时二十余人,我非法获利9000余元。8.被告人雷力兵供述:2017年4月2日至4月6日,汪卫星和沈秋明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天城镇义桐路2栋2单元6楼的我家房屋开设“斗锅仔牛”赌场,我非法获利1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雷力兵明知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开设赌场而提供场所,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雷力兵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卫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二.被告人沈秋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三.被告人雷力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汪卫星、沈秋明分别非法获利8900元,被告人雷力兵非法获利12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金维人民陪审员  程永忠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依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