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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志红、许鸿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红,许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闽0521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红,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鸿山,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红与被执行人许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志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1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