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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983号申请执行人: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1801号。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万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海燕,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海燕,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锴投资有限公司、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骏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39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