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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詹秋明与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秋明,陈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238号原告:詹秋明,男,1962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秀芳,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詹秋明与被告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年23日立案,原告詹秋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詹秋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詹秋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淑光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人民陪审员  原钟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梅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