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恋与林美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恋,林美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519号原告张恋,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贺征,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霞,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西湖村电力新村。负责人李厚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越,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恋与被告林美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恋承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