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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与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佳佳,翟厚圣,翟梦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组织机构代码:19217597-1。法定代表人:孟扬。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机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781560-2。法定代表人:翟佳佳。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491737-7。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被执行人:翟佳佳,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翟厚圣,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翟梦瑶,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厚圣、翟佳佳、翟梦瑶、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41184490.2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6)皖022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潘宝兴、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根据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翟厚圣、翟佳佳、翟梦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其采取边控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终结对其的执行程序。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粤03执24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翟厚圣、翟佳佳、翟梦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