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祖传与邓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传,邓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613号原告:张祖传,男,生于1962年11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邓正奎,男,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马东县,原告张祖传与被告邓正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祖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祖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祖传负担。审判员 彭芬芬书记员 杨智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