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祖传与邓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传,邓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613号原告:张祖传,男,生于1962年11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邓正奎,男,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马东县,原告张祖传与被告邓正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祖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祖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祖传负担。审判员  彭芬芬书记员  杨智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