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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茂增、曹玉森等与郭延磊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增,曹玉森,曹晓霞,郭延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840号原告:曹茂增,男,1943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曹玉森,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曹晓霞,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郭延磊,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福寿街四平路路口西。原告曹茂增、曹玉森、曹晓霞诉被告郭延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茂增、曹玉森、曹晓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茂增、曹玉森、曹晓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茂增、曹玉森、曹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曹茂增、曹玉森、曹晓霞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