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五华县横陂镇安全村墩下村民小组与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梅汕铁路梅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华县横陂镇安全村墩下村民小组,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梅汕铁路梅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五华县横陂镇安全村墩下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妙荣,该小组小组长。被执行人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经济开发区(东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海帆。被执行人广梅汕铁路梅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东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海帆。本院执行五华县横陂镇安全村墩下村民小组与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梅汕铁路梅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梅汕铁路梅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陈其荣审判员 李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魏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