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时代超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时代超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蔡国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伟良、王小珍,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东街18号国邮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时代超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011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邓匡林,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时代超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锡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建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锡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