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秀萍与王平琪、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萍,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王平琪,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负责人:王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秀萍与被执行人王平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