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宇龙与姜伟、刘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宇龙,姜伟,刘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851号原告:齐宇龙,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姜伟,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春英,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书新,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宇龙诉被告姜伟、刘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75元,合计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