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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马立刚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1121号罪犯马立刚,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保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立刚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冀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8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立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立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109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马立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立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朱彦兵审判员  金小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