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财和与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和,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808号原告:刘财和,男,汉族,1952年3月18日出生,住乐安县。被告:唐敏,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乐安县。原告刘财和与被告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财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刘财和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财和负担。审 判 员 陈冬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 玲书 记 员 曾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