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73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60843-6。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本院在执行姜某某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2017)云2324执35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调字【2017】01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492.00元,已受偿3000.00元,未受偿274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3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汝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