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28号王瑞卿驳回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11刑申28号王瑞卿:你因被申诉人田俊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被申诉人田俊高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诉人田俊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瑞卿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吕刑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申诉人王瑞卿有新的伤情鉴定,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本案由孝义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再审,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2013)孝刑再审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对原审被告人田俊高刑事判决部分。你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未追究田涛刑事责任;本院(2017)晋11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对刑事不作出判决明显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经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你构成轻伤系依据孝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结论,并非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田涛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因公诉机关并未指控,法院无权径行追究田涛刑事责任。本院(2017)晋11民终373号民事判决系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对田俊高刑事责任作出判决。原判综合本案的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