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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李发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李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305号申请人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被执行人李发祥,男,曾用名李贵友,男,1987年1月17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李发祥的银行账户所有银行都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李发祥,外出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在村无任何财产,无固定经济来源。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李发祥,外出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在村无任何财产,无固定经济来源。财产调查情况属于贫困户,被执行人李发祥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130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发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执行。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