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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681号原告: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大寨村南。法定代表人:贾双敏,总经理。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元,董事长。被告: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村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兴,执行董事。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18日申请追加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610元,由河北兴融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蓉 百度搜索“”